案例简介:
2020年7月金女士来新华保险台州中支柜面退保,表示投保时业务员未给其讲清楚保险责任,并且业务员所讲的保单利益远高于保单实际利益,要求全额退保。处理人员询问投保经过,了解到投保人与业务员是亲戚,业务员之前一直联系投保人父亲,让其投保,因其父年龄较大,遂建议金女士给其2岁的儿子投保。在金父联系了金女士后,业务员就联系金女士,并于2017年12月20日,面见金女士进行投保签字,投保资料签署后,当天从金女士卡里扣除保费2万多。后经过了解,金女士已连续交费3年,但因认为父亲已知晓险种详情,其自身并未对保险加以了解。因此在今年的经济压力下,加之对险种不了解,心生退保之意。后经过处理人员再次为其详细讲解产品,金女士同意继续持有保单,避免了金女士因退保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订立的前提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一经订立,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退还。
购买保险几点提示:
1、规范投保:认真阅读投保提示书;健康告知书;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需亲笔签名;
2、要素明确:险种、保费、保额、缴费年限、保障年限;
3、关键内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现金价值;
4、有无其他功能:如减额交清、减保、保单贷款、宽限期、豁免功能等;
5、留下正确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内联系方式的变更;
6、拿到合同后认真阅读,有不明白的在犹豫期内及时了解,以免影响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