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8年2月2日,L先生为其儿子小L先生购买了新华保险多倍保青少年重疾保险,附加住院费用B。2020年2月13日,小L先生因I型糖尿病住院,2020年4月14日,L先生前往新华保险台州中支申请理赔。经核实,小L先生投保前已患有I型糖尿病,且2017年8月其因I型糖尿病住院治疗,明确属于投保前疾病,因此该赔案因责任免除(投保前疾病)不予赔付。L先生对此不认可,表示公司侵害消费者求偿权,且保单已超过两年,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L先生提出的两年不可抗辩并不适用于责任免除内容,因其在投保前已患有I型糖尿病,投保前疾病属于免责内容,故无法理赔。
三、特别提示
(一)什么是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为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之一,具体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如何正确行使求偿权?
1、投保时,要如实进行健康告知。即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既往病史、门诊、住院就诊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根据告知情况来决定能否正常承保,或进行责任免除、加费承保,若未如实告知一旦出险,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两年内不可抗辩条款并非无所不能,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如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将会影响正常赔付;
3、如实填写基础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必须真实有效,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率不同,且无效的联系方式不利于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情况核实以及提供各类后续服务。
撰稿人: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