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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厘清保险关系,明确保险责任

来源:财富台州网  作者:财富台州网  日期:2023-03-16   [字体: ]
 
一、案例简介
被保险人H女士身故后,J先生作为受益人至公司提交资料申请理赔。经核实,柜员了解到H女士生前已与J先生离婚,随着夫妻双方关系变化,保单原指定受益人J先生丧失了受益权,而H女士的保单受益人默认为法定继承人,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根据H女士出险时的家庭及婚姻状况,J先生只能作为双方婚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来申请理赔。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二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其中第(三)点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按照《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上述案例中,H女士身故后的理赔金,应由其配偶、子女(或子女的监护人)、父母来申请,共同继承。
 
三、特别提示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6、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变更受益人。


 

撰稿人: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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