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年费已被很多市民所接受,但63岁的成都市民张先生坚持认为,银行收10元钱卡年费不合法。为此,他跟银行对簿公堂了3次,官司打了5年。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立案庭经过对张先生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不构成再审的立案标准,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00年,张先生在某银行储蓄所开了一个账户,领了一张跟存折相匹配的银行卡,在“使用本卡必须遵守银行××卡章程”的协议上签了字。一年后,该银行公布的《××卡章程》规定:持卡人须按年缴纳手续费,每卡每年10元。2003年6月,该银行四川省分行通过媒体向储户发布收取卡年费10元的公告。此后,张先生未到支行或储蓄所办理退卡手续,2003年6月30日和2004年6月30日,储蓄所分两次从张先生的账户上扣取年费共20元。
张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就扣银行卡年费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于是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锦江区法院起诉,要求银行退还卡费。一审败诉后,他又向成都中院上诉,成都中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2006年,张先生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其理由是原判缺少有据事实,违法使用已作废法律,违反现行法律。省高院立案庭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认为储蓄所从张先生账户上扣取年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其与储蓄所之间的约定,遂驳回了张先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