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0年12月,徐女士拨通新华保险台州中支的客服热线,咨询退保金问题,该女士投保仅2个月,其在电话中表示,该份保单是通过银行渠道购买的,购买前相关工作人员确实有告知交费期限、保障期限以及提前退保等注意事项,但徐女士因急需用钱执意退保,最后依条款规定取出“现金价值”,一万元保费退回不足六千元。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一经订立,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退还。
三、特别提示
保单“现金价值”,即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退保勿冲动,用“现金价值”三问三答作进一步说明:
(一)投保时客户是否能清晰了解有关“现金价值”的规定?
1.《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关于“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条目中明确提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
2.《电子投保书》公司申明中有明确写明:犹豫期过后投保人申请退保的,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3.《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关于犹豫期中也有明确写明:犹豫期过后投保人申请退保的,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中是否写明现金价值?
1.保单中明确标注年度末现金价值表;
2.保险条款中明确提示关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风险;
3.保险单签收回执的特别提示中有明确说明。
(三)哪些项目会涉及到保单现金价值?
1.在解除合同时;
2.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时;
3.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