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0年7月,蒋女士拨通新华保险台州中支的客服热线,表示对理赔拒付不满,要求赔付。经查证,蒋女士共有3份保单,因经济问题,其中2份保单于2019年8月失效(其本人已签署失效通知书),于2019年9月24日复效,但从其提供的理赔资料显示10月8日被确诊为重大疾病,而其复效的产品有180天观察期,因此2020年6月申请理赔时,因未如实告知及观察期内出险拒付。
二、案例分析
“观察期”又称为免责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消费者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30天、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三、特别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仔细了解“观察期”等规定。如何看保险合同中的观察期?以保险条款中的内容举例说明如下:
(1)描述: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发生理赔,保险公司给付金额为该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解释:该合同有90天的观察期,新单投保后90天内及保单复效后90天内,只退还所交保费的,无其他赔付。
(2)描述: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解释:该合同有180天的轻症观察期,新单投保后180天内及保单复效后180天内发生轻症,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3)描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解释:该合同是有60天的住院医疗观察期,在60天内因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