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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自主选择权

来源:财富台州网  作者:财富台州网  日期:2021-06-29   [字体: ]

 一、案例简介

L女士前往新华保险要求将被保险人变更为本人,但客户服务人员明确告知“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不可变更。

据了解,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从业专业性角度考虑,建议L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其孩子为受益人,大人更需要健康保障,但L女士执意要将孩子作为被保险人。合同正式生效后,L女士有了变更被保险人的想法,但已无法更改。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L女士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有选择谁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为被保险人“量身定制”的合同一旦签订,无法变更。

三、特别提示

(一)什么是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为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之一,具体是指: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二)保险消费者风险防范要点:

保险消费者要重视自身权益,不因与业务员关系亲疏忽略自身权益,在犹豫期内认真审视自身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是否在经济承受范围内,是否能接受可能中途退保的损失等,要做到:

1、认真对待电话回访,真实回答问题;

2、看清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黑体字部分,明确是否跟业务员所讲的一致;

3、了解犹豫期外退保损失;

4、在犹豫期内做出最终决定,不要拖到犹豫期外。

 

撰稿人: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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