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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维护客户知情权

来源:财富台州网  作者:财富台州网  日期:2021-07-26   [字体: ]

           一、案例简介

 2021年5月,客户Z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单送达后,新华保险台州中支保险代理人结合保单内容再次讲解保险责任,对照保单中现金价值页面,告知Z先生,若中途退保,金额依据现金价值退还。查阅现金价值表后,Z先生产生顾虑,其表示,根据目前的家庭情况,将在五年后使用一笔资金,选择在五年后退保会产生较大的损失,因此,Z先生权衡利弊后选择在犹豫期内退保。

二、案例分析

国办发〔2015〕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第(二)条规定: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该指导意见中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四)条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述案例中,新华保险台州中支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体现保障客户Z先生的知情权。

三、特别提示

1、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不太理解、释义模糊的概念等要及时咨询。比如,阅读重疾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就“责任免除”“健康告知”等关键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并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

2、保险条款均是格式条款,投保人特别要注意条款中的“加粗加黑”部分,谨慎签字,保险重保障,退保有损失;

3、必须如实进行健康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撰稿人: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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