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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要点解读

来源:财富台州网  作者:财富台州网  日期:2024-01-31   [字体: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总结了以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经验,对“非法集资”做了更明确、准确的界定,强调了非法集资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置措施,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多层工作机制上升到行政法规层次,明确了清退资金来源,对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确定的非法集资定义内涵与处置原则

 

非法集资定义与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处置原则

1.坚持防范为主是指加强监测预警、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2.坚持打早打小是指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3.坚持综合治理是指在省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之外,发挥好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4.坚持稳妥处置是指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

 

二、《条例》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应参加该工作机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并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三是非法集资涉及诸多行业领域,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四是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此外,《条例》还在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专门强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

 

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

 

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四、《条例》确定的非法集资行为处置流程

《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

调查认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调查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处置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清退资金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五、《条例》明确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

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平安养老险台州中支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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