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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新规征言: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卡-信用卡,商业银行

来源:台州理财网  作者:台州财主  日期:2010-08-12   [字体: ]

  作为《银行卡条例》出台前的过渡性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昨日(8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将纳入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内,绩效考核不能单一与发卡量挂钩,严禁泄露信用卡客户信息,同时,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卡。

  《办法》强调了三个原则。其一,信用卡业务发展必须符合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不能盲目发展信用卡。其二,《办法》将解决发卡银行、收单银行、相关利益群体和持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问题,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其三,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实行综合管理化的原则。不允许激励机制跟发卡数量挂钩,不允许把信用卡业务做成完全独立于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体制之外的业务。

  《办法》禁止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和没有稳定还款收入的人群发信用卡。如果未成年人有担保还款人,也在可发卡范围之内。银行如若需要追回未成年信用卡欠款,须征得其担保还款人的同意。

  同时,为了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办法》还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

  在规范超限额用卡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不得重复收取。

  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除明确催收管理规则以外,对不当催收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办法》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

  此外,《办法》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持卡人以书面等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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