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9年12月18日,投保人A为其孩子投保了某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观察期30天。2019年12月30日,被保险人因“咳嗽3天,发热半天”住院治疗,诊断为支气管肺炎,于2020年1月6日出院至新华保险台州中支申请理赔。但因本次住院在疾病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即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不能赔付。
二、案例分析
“观察期”又称为免责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消费者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30天、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三、消费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仔细了解“观察期”等规定,了解责任免除部分相应的理赔规则,从而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